| 長榮團協內容 | 工會發表以下聲明 |
| 一、工會確認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(以下稱和平期間)不得發動任何爭議行為。(不得罷工) | 一、本會同意接受對等的和平義務:本會同意遵守團體協約法第23條之規定,於團體協約約定期間,不會就這次罷工訴求再發起罷工。 |
| 二、工會同意基於大眾生命等重大公共利益,離島航線(即台灣本島往來澎。湖、金門或馬祖之航線)不得罷工。 | 二、本會同意離島航線不罷工:本會於6月20日宣布發動罷工時,即聲明為確保國人疏運,呼籲長榮航空公司將可用人力用於離島航線,若長榮航空公司人力不足使用時,本會願與長榮航空公司協調人力,以降低對離島航線之影響。 本會為國人基本利益考量之立場不變,並願意對長榮航空公司主動釋出善意,同意離島航線不罷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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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不得對公司員工有任何霸凌、歧視、貶抑或其他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言行。 不得發表汙衊、詆毀公司、公司經營階層及其員工、股東的不實言論。 工會屬成員及會員違反本條任一約定者,工會應按所屬成員及會員之違約行為數,每行為支付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萬元。 不同會員或成員之行為,視為非同一行為。
| 三、反對拿和平義務之名,行秋後算帳之實:團體協約法23條對和平義務已有明確規範,長榮航空公司卻故意擴大解釋,意圖限縮工會和工人的言論自由。 |
| 四、參考第一點 | 四、長榮航空公司要工會放棄罷工權,讓工會無力自保、形同割地賠款 |
| 五、會同意若於和平期間過後有發動罷工爭議行為之必要(包括但不限於宣布、發起或執行罷工)之30日前,對公司、全台旅行社及相關公部門書面通知預告下列事項,否則應就因其未預告罷工而受有損害之人,負擔一切民、刑事責任。預告事項包括:1.開始罷工之具體日期,2.罷工期限,3.退場機制,4.使參與罷工人員回復得提供勞務之狀態所需時間,5. 罷工期間設置封鎖線及糾察線之地點。 | 五、反對罷工預告:首先,團體協約的效期一般只有三年,但長榮航空公司卻要求簽署超過團體協約效期、永遠的罷工預告,十分不合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