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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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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0-9-5 20:39:57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本帖最後由 焦點事件 於 2020-9-5 20:43 編輯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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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台北[color=var(--dark-grey)]國稅局查到一位媽媽匯款給還在唸大學的兒子買房,國稅局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,92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,核定媽媽應納[color=var(--dark-grey)]贈與稅額430萬元。

國稅局表示,這位大學生剛成年,於108年間購買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,契約總價9,200萬元,與其資力顯不相當。經追查,發現大學生支付該不動產的資金是媽媽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,涉有[color=var(--dark-grey)]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的「視同贈與」,通知媽媽來申報贈與稅。

媽媽申報了,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,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,國稅局核定媽媽108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。

國稅局表示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,以自己之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購置財產之資金,以贈與論,應課徵贈與稅;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,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、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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