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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焦點事件    時間: 2020-9-5 20:43
標題: 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
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
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20萬元為限,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,不論贈與給多少人,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,即可免徵贈與稅。
如果您身為父或母,可每年運用220萬元的免稅額,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,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、置產,此時,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(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)。
註:適用於98年1月23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
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web/ETW118W/CON/408/8730829908731963233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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